梅广:公务员包养情人是违纪还是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1日00:09 红网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包养情人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其中,公务员包养情人到底是属于一般违纪情节,还是“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条例》令人颇感语焉不详。事实上,此《条例》经新华社授权发布后,一些门户网站在转载时就用了“公务员包养情人情节较重者将受撤职处分”这样的新闻标题,更加深了人们在理解上的误差。

  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法同时禁止重婚,刑法也将重婚入罪。根据这一原则,在我国,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妻子,一个女人只能有一个丈夫,法律只能允许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一般来看,虽然包养情人并没有经过婚姻机关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它具备了构成重婚罪的基本要素:有配偶而与他人实际同居;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有配偶而与他人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有配偶而与他人的关系为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关系。

  由于我国法律承认了事实婚姻,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要对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可见,公务员包养情人,同样侵犯了事实婚姻中的一夫一妻制,也同样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重婚罪,这已不是单纯的违纪问题,而是无论情节如何,都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

  当然,作为一部处分条例,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条例》不可能去追溯公务员的法律责任,但在这部处分条例中,至少应该将包养情人这样的事项非常醒目地列入“严重情节”之列,使之在纪律管辖的范畴内受到最严厉的处罚。如果《条例》让人得出的结论是包养情人只要情节不严重就可行,这就不仅仅只是导致了人们在理解的偏差,更会令一些人心存侥幸,不利于严肃纪律。

稿源:红网 作者:梅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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